□本社記者 劉洋
明明無擔保,當事法官卻在裁定書中寫上有擔保,本不該查封的房產又被無理由查封。在當事人多次到作出該裁定的法院反映后,該案劇情逆轉,該法院認定當事法官存在問題并給予了處分,同時更換了法官并重新作了裁定,該案發(fā)生在河南永城。
據(jù)當事人向民主與法制社記者反映,該案雖已作出了重新裁定,但案外人受損的利益依然無法得到恢復。
案外人資產無故被查
2009年,李帆和李輝共同在河南夏邑縣購買了兩處房產,最后實際為李輝出資172萬元,李帆實際支出為107萬元,并作出了合同約定,房權證也清晰顯示,房屋所有權人為李輝,共有人為李帆,此事雙方并無任何爭議,一直相安無事。
進入2017年后,雙方開始產生摩擦。李帆的父親李學軍告訴記者,李輝起初在合作后就時不時地從李帆處借資,但卻一直沒有歸還。在李帆準備將該案付諸法律的時候,意外發(fā)生了:大概在2017年2月份,他兒子與李輝的共有房產突然被河南永城市法院查封。
他的兒子與別人沒有法律糾紛,這到底是怎么回事?李學軍一頭霧水。于是,他到永城市法院打聽才明白,被查封是因李輝惹下的麻煩導致的。
李學軍了解得知,李輝與當?shù)氐母赌秤袀鶆占m紛,因遲遲沒有還款,李輝被告上法庭。
2017年2月15日,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了(2017)豫1481民初1647號民事裁定。
裁定書顯示,該院在審理原告付某訴被告李輝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,原告付某于2017年2月15日向該院提出財產保全申請,請求依法查封被告李輝名下、坐落于夏邑縣人民路東段南側原農機大廈的房產兩套,并提供了相應擔保。
裁定中提到的兩處房產就是案外人李帆與李輝共有的財產。
擔保文書被指造假
李輝與別人有糾紛,為何要查封李帆的房產?對此,李學軍委托律師找到了永城市法院,提出了案外人異議。
李學軍告訴記者,就在律師復印卷宗時,又發(fā)現(xiàn)該案還存在一個重大問題。
據(jù)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了(2017)豫1481民初1647號民事裁定顯示,付某在起訴李輝要求查封兩處房產時提供了相應的擔保,但李學軍的代理律師在該案的卷宗中并沒有發(fā)現(xiàn)有財產擔保的相關手續(xù)。
代理律師因此詢問辦案法官陳某某。陳某某告訴李學軍的代理律師,付某提供了10萬元的擔保。代理律師再問陳某某,付某提供的擔保是否有票據(jù),他說無票據(jù)。
就在裁定書下達28天后,卷宗里竟然出現(xiàn)了一份財產查封資金擔保,該擔保是一份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訴訟財產保全保險單,保險單所顯示的時間為2017年3月13日。
李學軍告訴民主與法制社記者,這份擔保書明顯就是事后補上的。
當事法官被處分
隨后,李學軍將該案中發(fā)現(xiàn)的問題反映給了永城市相關部門。
李學軍認為,該案存在多處違法,一是立案違法:原告付某起訴時,只向法院提交了被告李輝書寫的借付某540萬元的一份借據(jù),而沒有提供能夠證明付某和李輝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(jù)。二是程序違法:房屋查封近一個月沒有給當事人送達告知;三是違法裁定:裁定書中顯示提供了相應擔保,但實際上并沒有提供擔保等。
3月底,永城市法院監(jiān)察室相關工作人員電話通知了李學軍,并告知他所反映的情況該單位已經受理,并約定了去調查了解的時間。
4月14日上午,永城市法院審委會和紀檢等部門接待了李學軍,并告知他,經過調查,永城市法院審委會認為李學軍反映的問題基本屬實,認為當事法官陳某某缺乏工作責任心,工作不負責造成了不好的后果,給予陳某某行政警告處分。
4月20日,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又作出了(2017)豫1481民初1647號之二民事裁定書。
裁定書顯示,該案審理中案外人李帆向該院提出了異議,認為涉案房產查封損害了共有人李帆的利益,請求撤銷上述查封。該院審理后認為,(2017)豫1481民初1647號民事裁定書所查封的房產系被告李輝與案外人李帆共有,且雙方合資購買涉案房產時明確約定了各自的投資以及收益比例,依法應解除對涉案房產中案外人共有份額的查封,裁定解除上述兩處房產中案外人李帆的共有份額。
但拿到裁定書的李學軍卻高興不起來,他告訴記者,拿到裁定書后他就去了房管局,但由于房子是他兒子與李輝共同所有,雖然解封了他所述的部分,但在房管局看來,該處房產仍然處于查封階段,并不能辦理任何手續(xù)。來源:民主與法制時報